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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45:41
315消费维权┃JS舞蹈郑州分部及倍好付平台被诉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学员退费难如登天
近日,本网接网友邱女士投诉称,2022年10月,其在河南郑州二七万达被JS舞蹈发宣传单的工作人员忽悠到店,其散发的宣传单称:“边学习边工作,教练班3~6个月毕业,颁发全能教练资格证,推荐分配工作,每日工作3.5小时底薪【6000-20000+提成+奖金】”。
由于邱女士刚毕业不久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报了包分配工作的教练班,并花费23800元。由于资金不够,在交了10000元定金后,JS舞蹈机构的工作人员称剩下13800元可以办理分期,随后她们拿着邱女士的手机在微信小程序“倍好付”平台办理分期借款业务。
邱女士称,其当时根本不知道办理的是网贷, 而且利率什么的JS舞蹈机构工作人员压根没说,甚至连合同都没看清,目前已经还款9580元。
邱女士报名后上了五天课,对课程质量很不满意(新老学员一起上课,教室人员多镜子根本就看不到),后还款金额超出能力范围。于是跟JS舞蹈机构郑州分部协商沟通退费。结果是即便不上课费用也不退!说跟合同走。
邱女士想与“倍好付”平台解除合约,结果被客服告知需要机构解除, JS舞蹈郑州分部负责人王站伟以总部放假为由推脱。等春节后邱女士再次联系王站伟发现,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JS舞蹈机构负面缠身,东莞总部已注销,郑州分部主体公司经营异常
在邱女士提供的“JS会员入会合同书”中,本网发现JS舞蹈郑州分部主体公司为郑州吉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7日,注册资本20万元,实缴资金0元,股东苗苗及王站伟各占50%股份,其中苗苗任监事,王站伟任法定代表人。
2023年1月10日郑州吉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邱女士签订的“入会合同书”,本网发现,该合同中多处提及会员退费问题,不仅声称“不因会员个人原因解除协议”甚至连会员转让都设置了条件,“协议签订后1个月到2个月内转让,会员需支付协议金额30%的违约补偿金,超过二个月则会员不可转让”。
在协议中“不因会员个人原因解除协议”的条款其给会员设置了7条原因内容,包括“签约后声称亲友不支持或者自身经济拮据要求解约的”、“会员认为公司收费过高的”、“会员提出工作、家庭、社交等时间紧张,不能安排公司合理安排的”、“会员自身工作时间、地点调动的”等等。
除此之外,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其给会员违约又设置了9条其视为“违约”的内容,如若违反不仅不退费而且视“违约”行为还要对会员进行追偿。
而JS舞蹈郑州分部给自己制定的违约情形,只有轻描淡写的4条。
即便如此,或许还不放心。在协议最后“补充约定”中其还要会员手写“所有费用收取一律不给予退还”字样,并摁上手印。同时在收款票据上同样也被标注上“此费用上交公司不退不换”。
不仅如此,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合同执行性”一栏中清楚注明“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而会员起诉若败诉却被要求承担公司应诉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如此“处心积虑”,“步步设防”,JS舞蹈机构到底是家什么样的企业呢?
公开资料显示,JS舞蹈总部于2011年6月3日在广东东莞创办成立,开设专业钢管舞、爵士舞(欧美风、日韩风、古典风)、Hip-Hop 、酒吧领舞、TB秀、绸缎舞等课程,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多家直营店及加盟分店,分店遍布东莞,深圳、广州,中山,惠州,珠海,佛山,江苏,广西,湖南,湖北,山东,内蒙古,四川,贵州,江西,福建等地。
本网调查发现在JS舞蹈机构类似邱女士遭遇的大有人在。
2021年11月2日澎湃新闻发文质疑JS舞蹈机构“不退款是否合理”及“包分配高薪工作是否套路”,文中的当事人广州小陆与邱女士的遭遇如出一辙。同样受JS舞蹈宣传文案的吸引,同样上了5节课后,因对课程质量不满意提出退费,被告知不予退费。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在知乎、百度贴吧、天眼查等网络平台,不少自称学员的网友发帖、留言称,自己被JS舞蹈“套路”,维权艰难。
文中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如果JS舞蹈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过一定期限不予退费,那么该条款涉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JS舞蹈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系无效。
赵良善建议,学员根据不同的情形,可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对方构成犯罪的,可选择向当地警方报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网注意到澎湃新闻文章中提到“JS”品牌注册商标为东莞极速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廖吉庭,大股东则为莫丽青,持股70%。
但随后本网发现东莞极速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7日被注销。
在湘问直通车栏目,有关JS舞蹈投诉达50余条。
而在“黑猫投诉”,JS舞蹈培训报名中心投诉量高达242条,并被标注“经营异常”。
签约主体在合同签订前已变更,涉嫌诱导消费的“倍好付”平台浮出水面
在邱女士提供的《分期付款协议》及《服务合同》中,一家名为“倍好付”的平台浮出水面。
在文章开头邱女士称,当时自己什么都不清楚,JS舞蹈机构的“老师”拿着自己的手机在微信小程序“倍好付”平台办理的分期业务。包括利率工作人员压根没说,自己甚至连合同都没看清楚。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倍好付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孟凡林,股东范东东、孟凡林。变更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公司名称由北京智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倍好付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16日,公司名称又由北京倍好付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倍至诚达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22年10月6日,公司名称与签章却仍然是北京倍好付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2021年5月30日深视特搜发表标题为“学舞蹈被诱导办理贷款”?学员称落入JS舞蹈套路贷陷阱”的文章。文中讲述深圳00后吴女士通过在街上结识了派发传单的JS舞蹈鹤洲分校的销售人员,后该销售人员不停的以请客吃饭名义来接近吴小姐,经不起软磨硬泡的吴小姐后来在JS舞蹈鹤洲分校报了名。可报名后,吴小姐发现自己刚来深圳,身上根本没有那么多钱,这时JS舞蹈鹤洲分校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她办理分期,以为是分期给学费的吴小姐同意了工作人员的提议。结果没想到却是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在永旺小额贷款平台办理了分期贷款。
吴小姐说,对方并没有告知她利率很高,而且整个贷款过程都是JS舞蹈鹤洲分校校长代她操作的,吴小姐当时甚至连合同也没看清,就被校长要求在合同上签了字。
与吴小姐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同为00后的朱小姐。
经过一段时间还款,吴小姐和朱小姐发现每月的还款金额已经超出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自己办理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贷款。想起自己的遭遇,两个年轻人非常懊悔,认为自己落入了商家和小额贷款公司联合设计的“套路贷”陷阱之中。
随后特搜记者陪同吴小姐、朱小姐一起来到JS舞蹈鹤洲分校了解情况,分校校长出面接待了记者,不过她表示,贷款的情况两位学员都是知情的,另外签订贷款合同也是自愿的,JS舞蹈并不存在诱导他们签订贷款合同以及套路贷的行为。
随后吴小姐和朱小姐就相关情况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3月2日,记者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邱女士共同来到JS舞蹈郑州分部,该公司一位自称是“老师”的女士接待了记者。她称店长(王站伟)不在郑州,接电话的时间都没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致电王站伟,提出退费问题,王站伟最终答应会有委托人来。等了好久也没有人来,当再次致电王站伟,电话一直被挂断,尝试多次无果。
“倍好付”的主体公司北京倍至诚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分期付款业务有没有资质?其使用未更改前的公司名称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3月4日,记者来到北京倍至诚达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址海淀区苏州街33号611进行采访,未发现该公司有办公的痕迹。
北京倍至诚达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展“分期付款”业务,在互联网上的举报屡见不鲜。“倍好付”在黑猫投诉平台被投诉高达1134条,都是打着培训、短视频剪辑等旗号,最终被办理了“倍好付”的分期付款。《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北京倍至诚达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有待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
本文投诉人邱女士是名00后,其与媒体曝光的受害者年龄相仿,年纪尚轻,涉世未深,没有多少积蓄,且急于找份安稳工作。都是先被JS舞蹈机构宣传单中“高薪包分配”的内容所吸引,随后被引导办理小额分期贷款业务,当对服务不满,要求退款时被拒绝,这才发现即便舞蹈课程不上,但是贷款还是要还,否则影响征信,方才醒悟,但已然跌入深渊,不得不四处求助维权。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学伟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基于欺诈、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并可要求退款。
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栢霆律师认为“有些网贷可能导致消费者资产、信用受损,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商家在向消费者推荐时,明显未尽到安全风险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提示的义务,甚至直接帮消费者操作。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金律师称某些商家设计了一系列套路,诱导没有经济能力的消费者通过网贷过度消费,导致消费者背上巨额债务。这种行为与“套路贷”的套路十分相似。
目前,邱女士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准备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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