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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08:10:58
小虎普法丨你知道吗?发传单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小虎普法
你以为只是在发传单,
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平时的工作,
就是到小区、广场、超市等
人员密集的地方发公司宣传单,
待有人咨询时与其聊聊业务,
这样也会犯法吗?
是的,不是什么传单都能发!
本案的主人公是陈某,陈某为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在介绍本案之前,先来看一下陈某所在公司的组织架构 ↓ ↓ ↓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31日,许某为筹集资金,约定由蔡某负责组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活动。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投资管理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许某担任董事长,蔡某担任总经理,组织陈某等人为业务经理、业务员,以债券转让为名,用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保的形式,以年化收益13%至21%、期限1到12个月的集资方式,通过到小区、广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公司宣传单页等手段,向99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1亿多元。
陈某为该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经理,在职务上,公司有董事长、总经理、监事、财物总监、销售总监等,而其只是销售总监下面三个销售部之一中的一位业务经理。在工作上,陈某受主犯许某、蔡某指使,只从事到社区分发宣传单的工作,有业务时与客户进行洽谈。并没有参与公司筹划、组建、出资、管理等主要事务。在此期间,陈某及其所辖业务团队共向514名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6028.4万元。陈某参与的只是整个犯罪集团所有犯罪中的一部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但也不能否认他在整个犯罪中的从犯地位。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胡伟律师进一步解释到,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帮助窝藏、销赃等行为。
法院判决
2018年8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众存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一般以公司名义推广项目,进行非法集资;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后提醒大家,
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不被“高息”诱惑,有效识别“陷阱”,
防患未然,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文章来源:西湖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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