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第一窝囊废师团”的大阪第四师团
2024-10-04 17:06:28
南宁永和桥百人斗殴案细节曝光: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
大家还记得今年2月份发生在南宁市永和桥的聚众斗殴案吗?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今天(11.9)就这一案件开庭审理。
南宁永和桥百人斗殴案细节曝光:
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
被告人陆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因为小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于2018年2月25日晚在南宁市永和大桥聚众斗殴。
被告人陆某某将双方互相谩骂、约架斗殴的信息截图发到由她组建的QQ群讨论组,煽动其他成员参与聚众斗殴,并共同讨论斗殴的具体事宜。被告人陆某某鼓动被告人陈某(另案处理)使用烟花、甩炮、饮料罐等材料制作爆炸物,为聚众斗殴作准备。
被告人莫某在QQ群讨论组内接收到当晚打架的信息后,前往南宁市八中附近奶茶店集合,并提供沙子给制作爆炸物的被告人陈某,由陈某将沙子填充到爆炸物中。
2018年2月25日22点多,被告人陆某某纠集的万秀一方约50、60人从南宁市二十四中附近出发往南宁市永和大桥约架地点,路上又陆续有人加入,到达永和大桥时,万秀一方总人数约100人。这100人走到永和大桥南金砖茶城门口时,与黄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的大沙田一方约20人相遇,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并持刀具、钢管互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全程参与,被告人莫谋将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扔向对方,并持长刀冲上去与对方人员打架。大沙田一方人员被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陆某某、莫某涉嫌聚众斗殴罪
江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是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莫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莫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的规定,对被告人陆某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莫谋应当从轻处罚。
提醒:家长应该看管好孩子!
目前,江南区法院还没有对这一案件进行宣判。案件中参与群殴的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这样的案件更多的应该是给父母们敲响警钟,孩子的成长,家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让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成为可以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人,是家长的责任。
记者: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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